申请人:深圳市白风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卓吉科技创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876953号“夜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79458号“夜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58287795号“夜问”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构成、读音、含义和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具有明显差别,并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不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即可能被撤销。综合考虑相关公众的注意程度、申请商标的使用情况、以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所属行业的差异,申请商标注册使用指定商品上不会造成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因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已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撤销,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58期上,故引证商标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艺术展览”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植物园”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夜问”与引证商标二“夜问”文字构成、呼叫相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若同时使用在上述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在该部分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艺术展览”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