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5781741号“竹妃”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竹妃 15781741

阅读:143013 2023-10-20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湖南竹妃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景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竹之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15781741号“竹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纸制品上在先使用的第18332965…

  申请人:湖南竹妃纸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湖南景森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浙江竹之语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灵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15781741号“竹妃”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纸制品上在先使用的第18332965号“竹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1917860号“竹妃”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上述商标的共存势必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给申请人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割裂了申请人与其主商标之间的对应关系。被申请人转让争议商标是想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申请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竹妃”商标。争议商标是由被申请人购买转让而来,争议商标原注册人是一家注册地为香港的囤积商标的公司,该公司名下共申请了300余件商标,其中54件已经转让予不同的主体,上述行为明显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部分商标具有摹仿他人在先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其行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时,申请人的“竹妃”品牌知名度已享誉全国,在这一时间点购买并受让争议商标,其目的难谓正当。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的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关于竹妃纸品的介绍;

  2、互联网上关于竹妃纸品的文章;

  3、申请人销售证据;

  4、被申请人官网使用竹妃商标的产品展示页;

  5、争议商标转让日前,申请人使用“竹妃”商标的证据。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没有在先权利(包括注册商标权和在先使用权),也未提交有效证据支持相关权利,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合法善意取得的商标,并已投入使用,被申请人不存在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申请人也并未提交任何证据支持。综上,被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信息;

  2、争议商标相关产品图片及包装;

  3、产品订单、销售合同及发票。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寄送给申请人,申请人提出以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交的答辩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在实际经营中不依靠自身实力发展,总想通过囤积、购买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恶意擦边、搭便车获取不当利益,这一行为已经严重破坏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申请人其他意见与申请理由一致,我局不再予以赘述。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优果电子有限公司于2014年11月25日申请注册,2016年1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美容面膜;洗面奶”等商品上,后经我局核准转让予被申请人,有效期至2026年1月20日止。

  2、引证商标一申请日期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日期,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桌布、纸”等商品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3、引证商标二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5类“卫生巾带”等商品上,经续展有效期至2034年6月6日止。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4、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优果电子有限公司名下73件商标,其中不乏摹仿他人知名品牌的商标,如“维克罗”、“欧韵诗”、“劳伦袋鼠”、“欧诺朗”、“他她传说”等。其中“维克罗”、“欧诺朗”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因与他人商标近似已被宣告无效。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及我局查询可知,原被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已转让与他人。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在案佐证。

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提起无效宣告请求,距离争议商标2016年1月21日获准注册已超过五年。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已经超过了法定申请期限,应予驳回。

  2013年《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其相关规定已体现在《商标法》其他条款中,我局将依据《商标法》的相关具体条款予以审理。结合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结为: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申请注册商标应基于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等情形。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竹妃”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近似。此外,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维克罗”、“欧韵诗”、“劳伦袋鼠”、“欧诺朗”、“他她传说”等包含了他人在各自领域内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标或者与之近似的商标。至本案审理时,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名下多件商标均已转让予他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上述商标的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使用之需,且明显有借他人市场声誉牟利之目的。亦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此种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秩序、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已构成了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商标的情形。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构成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本案被申请人名下,但未改变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争议商标受让后被申请人是否适用争议商标,亦不影响我局对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商标注册行为性质的认定。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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