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民办包玉刚实验学校
委托代理人:上海律维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山西游骑兵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5日对第43008971号“包玉刚”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包玉刚”已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包玉刚”先生的姓名权和申请人字号权。被申请人申请注册大量商标,其中包括大量学校名称,明显超出其正常经营需要,缺乏真实的使用意图,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包玉刚先生的简介;
2、申请人简介;
3、申请人排名;
4、媒体报道材料;
5、被申请人恶意证据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9年12月12日申请,于2020年9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学校(教育)等服务上。
2、被申请人在不同类别商品/服务上,尤其是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包括了诸如第43013197号“交大附中”商标、第43032699号“山大附中”商标、第43059972号“誉德莱国际学校”商标、第43017318号“培华学院”商标等194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确立的诚实信用原则为商标注册使用的原则性规定,其具体内容已体现在实体条款中,故本案中我局适用《商标法》具体规定进行审理。
鉴于《商标法》对姓名权的保护以在世自然人为限,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亦证明包玉刚已于1991年逝世,故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包玉刚姓名权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提交的行业排名、媒体报道等证据可以证明申请人字号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上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争议商标“包玉刚”与申请人字号显著识别部分“包玉刚”完全相同,其注册易使消费者将之与申请人字号相联系,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字号权。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在先权利之情形。
本案中,“包玉刚”虽已逝世,但其姓名作为爱国商人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与该文字完全相同,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难谓正当。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可知,被申请人还在不同商品/服务上、尤其是第41类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交大附中”、“山大附中”、“誉德莱国际学校”、“培华学院”等学校名称,而被申请人并非相关教育机构,可以认定被申请人具有抄袭他人标识、商标的恶意。综上,被申请人这种大量申请注册与他人知名标识相近商标的行为有违诚实信用原则,也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使用和管理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情形。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