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16985514号“曹先生”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曹先生 16985514

阅读:95976 2023-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付芝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司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亿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16985514号“曹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后在商标交易平台出售,…

  申请人:付芝

  委托代理人:四川企司令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四川亿犇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于2022年07月29日对第16985514号“曹先生”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本案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将商标作为牟利手段,大量申请注册商标后在商标交易平台出售,妨碍了市场主体的正常经营活动,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之规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先后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百余件商标,除争议商标外,还包括“粥三的情书”、“郭大侠”等多件与他人知名歌曲、网络名人等相同近似的商标,具有明显傍名牌抢注恶意。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厦门三头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其法定代表人与“济南义浩专利事务所有限公司”为同一人,且“厦门三头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代理机构“山东方宇商标事务有限公司”与申请人之间存在相同的股东及关联公司,多方有着密切的关联关系,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与其代理机构存在明显的串通、合谋且有目的恶意大量抢注商标,从而牟利,属于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申请人因无法注册“曹先生”商标文字,在网上看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挂售记录后曾联系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因价格过高申请人无法承受,后被资阳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买走,再次转让到被申请人名下,商标局已认定商标转让后,不影响“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判断。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等的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挂售资料;架构图;微信聊天记录;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申请人的主张无法律依据。本案涉及对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行为的评价,应将最初申请人厦门三头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答辩人参与本案,否则不能查清事实且程序违法。被申请人取得争议商标的过程合法,且申请人曾是被申请人员工,而且目前双方存在诉讼纠纷,申请人明显是恶意提出无效宣告企图逃避责任,应不予支持。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主体自2019年开始实际使用争议商标,开办了多个加盟店铺,申请人的前夫任经理职务。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资阳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企业信用信息报告;离婚协议书;被申请人店铺照片;费用报销单;请款单;费用结算单及明细;内部调拨单;购货交接单及原始收据;付芝签字的请款单、购货交接单、内部调拨单、报销单;曹宗军出具的欠款决算书;不予注册的决定;商标转让声明书;商标独占使用授权书;商标转让协议书;资阳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情况说明等。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厦门三头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称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于2015年5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6年7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43类饭店等服务上,商标专用期至2026年7月20日。该商标经核准,于2021年2月27日转让予资阳玖汇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后于2022年2月27日转让予四川亿犇商贸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

  2、争议商标原申请人司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郭大侠”、“粥三的情书”、“糊里糊涂”、“耍花腔”、“肚撑船”、“片甲不留”、“大肠今”等160件商标,并涉及到第8、9、16、20、21、29、30、31、33、32、35、39、41、42、43等商品和服务类别。

  我局认为,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于2019年11月1日《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前已获准注册,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又因我局于2019年11月1日以后审理本案,故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201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上述条款相关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我国2013年《商标法》具体条文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2013年《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评审。根据当事人理由、证据及查明事实,我局对本案焦点问题审理如下:

  关于争议商标是否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之情形。商标注册应当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以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其他不正当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本案中,根据我局查明事实2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可知,争议商标原申请人除注册本案争议商标外,还申请注册了“郭大侠”、“粥三的情书”、“糊里糊涂”、“耍花腔”、“肚撑船”、“片甲不留”、“大肠今”等160件商标,并涉及到第8、9、16、20、21、29、30、31、33、32、35、39、41、42、43等商品和服务类别,上述商标或与他人商标相同或近似,或与知名电视作品相同或近似,或为网络用语。申请人提交的挂售资料亦可以证明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注册的多件商标在网上挂售,故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的系列注册行为超出了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且具有抄袭模仿他人商标、电视作品、独占公共资源的意图,足以使人确信其存在主观恶意。争议商标原申请人注册争议商标及其他商标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所具有的不正当性不因争议商标转让而改变。由查明事实1可知,申请人提出无效宣告时争议商标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不是本案的当事人,被申请人关于“应将最初申请人厦门三头猪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作为共同答辩人参与本案”的理由于法无据亦对本案最终结论无实质影响。争议商标经两次转让后被申请人的使用行为以及被申请人受让争议商标前对未注册商标是否有使用行为,均与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无关。若恶意注册的争议商标经剁手转让或受让人有使用行为就对其免于规制,无异于纵容甚至鼓励恶意注册人将商标注册作为牟利工具,不仅扭曲了商标注册制度,且使广大诚信的市场主体所处的商标注册环境更加混乱复杂。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原申请人与其代理机构存在明显的串通、合谋且有目的恶意大量抢注商标,从而牟利,属于代理机构抢注行为等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另,申请人所提其他理由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启动本案无效宣告程序的动机与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当时的行为性质亦无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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