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晓姿化妆品(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睿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谢金勇
申请人于2022年09月30日对第55064845号“AXXZIA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1119597号“AXXZIA”商标、第29479551号“AXXZIA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构成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短时间内在多个类别上申请注册了数十件商标,明显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其中包含多件他人知名品牌,被申请人具有一贯抄袭摹仿他人品牌的主观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提供者产生误认,会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商标信息资料、在先案例资料;2、申请人企业信息资料、宣传使用资料、荣誉资料、维权资料;3、被申请人商标注册信息资料及企业信息资料、抢注他人商标信息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提出注册申请,2021年11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1类“牙刷;电动牙刷;电动牙刷替换头;牙刷盒;手动牙刷;非电动牙刷;牙刷(非电动);牙及牙床清洁用吸水器;清洁牙齿用牙间毛刷;舌头清洁刷”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引证商标一、二已经获准注册,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3类“化妆品”等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44类“按摩;修指甲”等服务上。至本案审理时,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的在先商标权利。
3、截止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作为自然人注册了60余件商标,除了本案争议商标之外,还包括“FVHR”(已被宣告无效)、“奥迪奥罗兰”(已被不予核准注册)、“新斐乐外”(已被驳回)、“VERSACF”(已被驳回)等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属于总则性规定,其相关立法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相关实体条款之中,依据当事人的评审请求、在案证据及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服务,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二、本案中,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但并未提交在先设计创作资料、著作权权属证明等资料,不能证明其主张作品的著作权权属,故综合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对其主张的作品享有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三、《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等情形。申请商标注册应当基于从事正当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和目的,遵循诚实信用原则,若注册申请人明显缺乏真实使用意图,注册、囤积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似的商标,其行为则构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平竞争、诚实信用的市场秩序,属于《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具体到本案,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字母组合高度相近,与引证商标二标识表现形式完全相同,已经构成高度近似的商标。且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以及我局查明的事实3可知,被申请人申请多件与他人品牌相同或近似之商标。被申请人未进行合理解释。被申请人的商标注册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借助他人知名品牌进行不正当竞争或牟取非法利益的意图,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已构成“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违反了《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四、申请人所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等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