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7656337号“便驿小二BIANYIXIAOER”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便驿小二BIANYIXIAOER 47656337

阅读:163262 2023-10-26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四川新隆数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布克金牛鞋服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47656337号“便驿小二BIANYIXIAO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

  申请人:四川新隆数字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兴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布克金牛鞋服有限公司

  国内接收人:刘景玉

  国内接收人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望京东园四区号楼阿里中心.望京座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1日对第47656337号“便驿小二BIANYIXIAOER”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具有囤积商标的故意,其申请注册商标的行为明显具有恶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损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已经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争议商标使用在核定服务上,带有欺骗性,容易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争议商标仅表示商品的提供者身份,缺乏显著特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第四十四条一款等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被申请人名下商标统计(中国商标网)、被申请人在企查查官网查询的页面信息;

  2、百度汉语检索“驿”的网页信息;

  3、相关品牌的百度百科网页信息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29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1年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会计”等服务上。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10日将名义由朗芙奥服饰有限公司变更为布克金牛鞋服有限公司。

  2、除本案争议商标外,朗芙奥服饰有限公司名下还申请注册有第44849775号“宝薇姿”商标、第52728787号“ERYATURTEN”商标、第53400875号“POLOJONUSA”商标、第58823073号“CAELENTS&KOYHI”商标、第60041374号“LEEUTTARA”商标、第61109817号“LVSPCN”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43件。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立法精神在于贯彻公序良俗原则,维护良好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营造良好的商标市场环境,且该精神贯穿于商标申请审查、核准及撤销程序的始终。本案中,除本案争议商标外,朗芙奥服饰有限公司还申请注册有第44849775号“宝薇姿”商标、第52728787号“ERYATURTEN”商标、第53400875号“POLOJONUSA”商标、第58823073号“CAELENTS&KOYHI”商标、第60041374号“LEEUTTARA”商标、第61109817号“LVSPCN”商标等在内的与他人在先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共43件。对此,我局认为朗芙奥服饰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在先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争议商标使用在指定使用的“会计”等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方式等特点,具有作为商标注册所应具有的显著特征,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三)项所规定之情形。

  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内容等特点产生误认,标识本身亦不会对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我国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的、负面的影响。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的规定。

  另外,鉴于已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申请人的其他无效宣告理由不再评述。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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