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乔治阿玛尼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炫酷塑料薄膜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08月30日对第60262994号“AX-KOOL”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35092541号“A|X”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已有诸多类似案例对申请人的引证商标进行了保护。申请人“ARMANI”商标具有极强的显著性,并享有极高的知名度。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明显恶意,其行为已构成对申请人商标的恶意摹仿,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综上,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档案信息;
2、申请人官网关于品牌的介绍、百度百科等网站关于申请人及其品牌的介绍;
3、媒体报道资料;
4、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列表;
5、申请人品牌商品网络销售情况;
6、申请人中国公司乔治阿玛尼(上海)商贸有限公司的企业信用信息、审计报告;
7、广告宣传资料、广告合同及广告费用发票、产品手册;
8、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9、申请人向我国大陆经销商开具的产品销售发票;
10、《胡润至尚优品—中国千万富豪品牌倾向性报告》等品牌影响力报告及榜单资料;
11、百度百科关于“百度指数”的解释、“GIORGIO ARMANI”等百度指数搜索结果;
12、相关案件司法文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22年4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上。
2、引证商标于争议商标申请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货物展出”等服务上。上述商标为本案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使用的总则性规定,上述规定的立法精神已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中有所体现。因此,我局将适用《商标法》的其他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根据当事人的事实、理由及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可归纳为:
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包含相同的显著识别部分“AX”,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认为上述商标标识的商品来源于同一主体或者其提供者之间具有特定联系,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争议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商标权利,故不再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评述。
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商标法》第四条规定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亦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