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夏大窑嘉宾饮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内蒙古新启智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234902号“大窑荔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大窑荔爱”是上下排列,再加上配合已经注册的“大窑荔爱”商标同时使用,普通消费者肯定读成“da yao li ai”。申请商标从商标的整体来看,不存在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之情形。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大窑荔爱”商标注册证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大窑荔爱”整体已形成有别于地名的其他含义,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