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合创兴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绿狮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535890号“SAILESA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名下多家企业,申请注册商标并非出于恶意。申请人已对申请商标进行了使用。申请人申请注册商标并未明显超出正常经营需要。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图片、网络店铺销售截图、合作协议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中未体现申请商标在广告等指定服务上的使用,故不足以证明申请人在本案指定服务上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具有实际使用意图或已经实际使用,申请商标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