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海南榆叶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瑞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61075号“FA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128824号“FAR”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程序中决定撤销其在除“雷达设备;卫星导航仪器;船用通信设备;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器;卫星通信设备;天线;声纳导航、探测系统;声波定位仪器”商品之外商品上的注册,所涉及的撤销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引证商标在“雷达设备;卫星导航仪器;船用通信设备;船用无线电通信设备;全球导航卫星系统接收器;卫星通信设备;天线;声纳导航、探测系统;声波定位仪器”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指定使用的雷达设备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