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巴布豆(中国)儿童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玉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常熟市巴布可可服饰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1230600号“巴布可可 babucocoa”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2502号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网络销售截图、销售发票、出库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的2019年3月15日至2022年3月14日期间内在“童装、婴儿全套衣”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决定复审商标在“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鞋;袜;手套(服装);围巾;皮带(服饰用)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经调查,并未发现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并未经申请人质证,不能证明其对复审商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截图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依职权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商标审理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并将该证据寄送申请人。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标牌图片;
2、网络信息数据统计截图;
3、产品设计图片;
4、销售发票;
5、出库单;
6、面料采购合同;
7、服装加工合同等。
针对被申请人上述材料,申请人向我局提交质证意见认为申请人无法确定被申请人是否在规定期间内进行了答辩,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在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予以撤销。
经复审查明:1、复审商标由上海新顶呱呱服装有限公司于2012年7月19日申请,于2013年12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成品衣等商品上。经我局核准,于2014年12月20日转让予申请人。
2、被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 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的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编号为0 0 4 2 5 5 4 7 、0 0 4 2 5 5 4 9 号的发票中显示商品为* 服装* 羽绒服, 备注为“babucocoa巴布可可旗舰店 ”,同时提交了大量发票及网络店铺的交易信息,同时,考虑到被申请人名下仅复审商标一件商标的情况下,上述证据互相佐证可以形成证据链证明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服装*羽绒服商品上进行了使用,可视为于上述商品类似的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进行了使用。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规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被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证据多未体现复审商标,无法证明其对复审商标进行了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的成品衣;裤子;针织服装;童装;婴儿全套衣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