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城科技产业服务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知航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036826号“云助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的臆造性词汇,本身具有较高的显著性,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之情形。且已有类似情形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积极宣传和使用,积累了大量用户,已经在相关公众中获得较高的知名度的影响力,可以起到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综上,申请人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以及有关申请商标宣传使用情况的证据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云助钉”指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软件的设计和开发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识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备显著特征。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援引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