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贵州颐正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60050号“好睡多”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好睡多”属于臆造词汇,其字面含义为“拥有很多良好的睡眠质量”,整体含义为“健康的身体状况与积极向上的身心状态”,表达了申请人的美好祝愿,即“希望消费者能够通过良好的睡眠质量而获得健康的身体状况与积极向上的身心状态”。申请商标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不具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2、根据申请人查询得知,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根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亦应获准注册。3、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经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
一、申请商标由文字“好睡多”构成,其注册在指定使用的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功能用途、质量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二、商标评审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在先与申请商标情形类似的多个商标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0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