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杭州群核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王震
申请人因第20727250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W010604号决定,于2022年07月01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在指定期限内未提交其使用证据,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部分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复审商标是申请人旗下“酷家乐”品牌对应的图形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进行宣传销售使用。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部分复印件):
1、申请人企业工商信息;
2、申请人官网页面及APP介绍、百度搜索页面截图;
3、解决方案服务协议、酷家乐装修设计软件服务许可协议、发票;
4、COOHOM和酷家乐SaaS服务销售协议、酷家乐SaaS软件系统采购协议及发票、代理合同、酷家乐授权代理协议、本地服务商授权协议等合同;
5、百度品牌专区产品销售协议、“酷家乐”网站百度营销搜索推广数据报告;
6、所获荣誉、宣传使用情况、相关报道等;
7、申请人微博、官网等页面截图;
8、酷家乐设计师软件、酷家乐软件在软件商城等平台的版本信息。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于2016年7月21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7年9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等服务上。至本案复审时止,为有效注册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部分服务提出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在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在核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系争商标的使用人,能够显示出系争商标的使用日期,且应当在自撤销申请之日起向前推算三年内,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标法》效力所及地域范围内的使用,能够证明系争商标在商业活动中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4或显示的时间不在指定期间内,或显示的非本案复审服务,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服务上的使用。证据3显示的时间大多在指定期间内,合同中显示了复审商标,所体现的服务内容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在内容、方式等方面属于类似服务,可视为在上述服务上的使用,并有发票佐证上述合同已实际履行。结合在案证据1、2、5-8,以上证据已形成完整证据链,可以证明申请人在2018年8月20日至2021年8月19日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服务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软件运营服务(SaaS);计算机软件设计;把有形的数据或文件转换成电子媒体”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