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优酷网络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盛合骏景(辽宁)通讯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07日对第60177356号“晟岚酷喵团”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55735509号“酷喵及图”商标、第45973636号“酷喵VIP及图”商标、第36900337号“酷喵及图”商标、第35116717号“酷喵”商标、第58937791号“酷喵家娱”商标、第29995890号“酷喵魔屏”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的“优酷YOUKU”品牌在我国具有极高知名度,“酷喵”是“优酷YOUKU”旗下子品牌,其与申请人、“优酷YOUKU”品牌形成了稳定唯一的对应关系,应给予更大力度保护。三、被申请人具有反复抄袭摹仿申请人知名商标的主观恶意,扰乱了商标市场的管理秩序,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四、争议商标具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综上,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申请人官网截图;2.“优酷YOUKU”百科介绍;3.“YOUKU优酷”APP下载数据统计;4.申请人专利授权情况;5.“YOUKU优酷”软件著作权登记情况;6.2016-2019中国网络视听发展研究报告;7.2018中国互联网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8.优酷财报相关报道、年报、品牌活动相关报道、宣传推广发票;9.申请人获奖情况报道;10.“优酷”商标被认定驰名商标的裁定书;11.“酷喵”官网截图、品牌历程介绍、软件下载数据统计、用户量相关报道、品牌代言人情况、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获奖情况;12.相关裁定书和判决书;13.被申请人企业信用信息报告、名下商标信息和官网截图。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0月28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22年4月28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现处于商标专用期限内。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提出注册申请或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规定,一般不作为商标评审的直接依据,本案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适用相应的实体条款予以审理。
一、争议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四以及引证商标一至三、五、六的显著文字“酷喵”,且未形成明显相区分的新的含义,构成近似商标,并存使用在广告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情形。
二、关于争议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规定,我局认为,鉴于本案已经适用《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对申请人主张的在先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不再适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是指商标标识本身带有欺骗性,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情形。争议商标不属于上述情形,我局对申请人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四、申请人称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扰乱市场秩序以及违反《商标法》第四条的规定,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