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佛山伊水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山东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552688号“luckyu”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250096号“LUCKTU”商标、第10291688号“lucky Ku运酷”商标、第68373130号“Lucky 小薪运”商标、第20716592号“Lucky 汇”商标、第67087964号“M LUCKY 麦芽飞飞及图”商标、第12274552号“luckyyou”商标、第22076855号“lucky mu”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共存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的误认。引证商标三、五目前均处于等待实质审查中,权利状态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二所有人的法人资格已被注销,故而引证商标二不再存在任何权利载体,不再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构成障碍。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行业领域具有一定差异,面临的销售渠道、销售场所有所不同。申请商标经宣传推广具有了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与系列引证商标详情截图、申请人与系列引证商标所有人企业信息截图、使用推广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专用权止于2023年2月13日。引证商标三、五在商标注册审查程序中被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三、五已被驳回而无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luckyu”与引证商标一“LUCKTU”、引证商标四的英文识别部分“Lucky”、引证商标六“luckyyou”、引证商标七“lucky mu”在字母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进出口代理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核定使用的服务在服务对象、服务内容等方面相同或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共同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可与引证商标一、四、六、七相区分。故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应予以驳回。引证商标二的权利状态及申请商标是否违反《商标法》第五十条之规定对本案结论不产生实质影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