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光然中药材饮片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睿智保诚专利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85223号“光然药业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6141097号“DJ及图”商标、第6732817号“和兴利HEXINGLI及图”商标、第3519855号“西王优葡XIWANGYOUPU及图”商标、第1957035号“长宇及图”商标、第12375027号“薯禾shu he及图”商标、第47536705号“赵柯屹zhaokeyi及图”商标、第21851500号“昱稻及图”商标、第5038939号“苗润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八)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