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映山红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首捷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96718号“AABT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27780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063917号商标、第10354370、12997607、15867815、19915739、21050982、48016971、48016972A、9848129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十)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且已有类似情况商标已获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我局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均包含“ABT”,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表面活性化学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表面活性化学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混淆误认商品来源,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情形。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关于申请商标具有知名度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澄清剂和防腐剂、醚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这些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啤酒澄清剂和防腐剂、醚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