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紫云自治县洛麦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语恒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87898号“洛麦农坊LUOMAINONGF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76379号“麦洛”商标因专用期满未续展注册已失效,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