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汇曼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权知创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29223号“互美HUME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327425号“互美”商标已被注销,故其现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