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涛普凯
委托代理人:杭州一串数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江苏超满亿体育用品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1月29日对第60581091号“TOPMAT”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1、申请人的“TOPCAT”商标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争议商标属于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2、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3、被申请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未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是明显基于不正当竞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恶意注册的行为。4、争议商标如维持注册,将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造成不良影响。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八)项、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注册信息;
2、申请人“TOPCAT”品牌产品宣传材料;
3、申请人参加2019年8月天津房车展&家帆赛、2019年11月三亚培训&国际海洋博览会、2021年12月中国国际海洋产业博览会的宣传照片;
4、网络媒体对申请人及其“TOPCAT”品牌的宣传报道;
5、申请人“TOPCAT”品牌产品视频宣传材料截图;
6、提单、合同及付款凭证等交易材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1月15日申请注册,于2022年8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8类“大积木;瑜伽带”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中的相关精神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根据当事人提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审理如下:
一、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情形。
二、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者争议商标自身的构成要素会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的影响,或者争议商标系被申请人以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情形。
另外,申请人援引《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但未明确引证商标,故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