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尔逊运动用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881987号“WIL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0885号“WIL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尚不稳定,申请人将联系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468483号“WILTON W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所有人为本案申请商标出具同意函,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及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并与申请人形成稳定的对应关系。已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被核准注册并共存。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及使用资料、媒体报道、在先决定书、商标详情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已被商标撤销决定予以撤销,撤销公告刊登于第1861期《商标公告》。据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的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2、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向我局提交任何能证明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二所有人已达成共存协议的材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WILSON”与引证商标二字母“WILTON”在呼叫、字母构成、商标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娱乐服务、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提供娱乐信息、提供在线计算机游戏、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虚拟现实游戏、通过计算机网络在线提供的游戏服务、虚拟现实游戏厅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娱乐服务,即,提供一个网站其特色是不可下载的教学视频,其特色是以与食物、食谱、烘焙、烹饪、装饰、娱乐、手工艺、道具和摆盘相关的各种主题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上述服务上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供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中国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进而可使相关公众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相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虚拟体能训练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该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已经核准与本案情况类似商标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虚拟体能训练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