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建省泉州晶海轻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丰泽区新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374952号“山腰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山腰”、“湾”在百度汉语中的相关解释、商标档案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普通印刷体的汉字“山腰湾”组成,若将其使用在面条等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指定商品的来源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申请人列举的在先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况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