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BP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不服我局商评字[2022]第0000351260号《关于第62169612号“野豆子”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以下称被诉决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经诉前化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诉前调解阶段结束通知书,原告撤诉。该通知已发生法律效力。我局依法重新组成合议组进行了审理。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3460363号“野豆子”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裁定予以无效宣告,该裁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宣告无效,故其与申请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