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东姚黄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保定市外海一新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30852号“姚黄生物”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479505号“黄姚 大古兆正宗豆鼓粉”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使用和宣传,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姚黄”与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黄姚”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通过互联网、有线网络或其他形式的数据传输提供商业信息”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为零售目的在通信媒体上展示商品;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进出口代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若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