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锦百福供应链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240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7877148号图形商标、第11390627号“夏浪风HALONGWIND及图”商标、第43441947号“RARE YOU及图”商标、第16929188号“THE AEGEAN MERMAID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该决定已生效。
我局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已失效,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申请商标图形与引证商标二至四之图形部分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予消费者整体印象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至四核定使用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四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