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411316号“1G 老湿”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1G 老湿 68411316

阅读:69842 2023-1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蔡宜均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1316号“1G 老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

  申请人:蔡宜均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411316号“1G 老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的使用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申请人的其他商标已在其他类别获准注册。因此,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实际使用情况、“老湿”搜索结果、相关案件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识别部分“老湿”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的社会影响,故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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