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佺三台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5952267号“置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设计理念独特,作为公司的核心标志,通过申请人的大量宣传已经在同行业内及相关公众中颇具知名度,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搜索截图、使用截图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注册申请行为涉嫌构成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人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相关说明及证据,但是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该商标已经实际使用或者具备真实使用意图,故认定该商标注册申请属于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已构成《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