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8900039号“Firebird Sock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Firebird Socks 68900039

阅读:123441 2023-11-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叶强锋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0039号“Firebird Soc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SOCKS”在…

  申请人:叶强锋

  委托代理人:知域互联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900039号“Firebird Sock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3334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SOCKS”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专用权,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可以作为商标使用。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已有类似情况商标被核准注册。请求对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审理时,引证商标在撤销程序中,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二者若共同使用在服装等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引起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的有效性不影响本案结论。

  申请商标中含有“Socks”,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种类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情形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申请人声明放弃“SOCKS”部分专用权的请求于法无据,且对于相关消费者而言仍会将其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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