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泰赫玛氏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687100号“FH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955226号“FRESENIU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注册,撤销公告于2023年8月20日刊登在第1852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