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苏百代江湖影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烟台韬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2242号“东北插班生”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提交的网络影视剧线上备案信息、作品登记证书、宣传推广材料等证据能够证明《东北插班生》是本案申请人出品的一部影视剧作品,“东北插班生”作为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具有一定显著性,能够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