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西藏恒迅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和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68692853号“力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762164号“金力钢”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相关撤销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