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韵益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橙网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201568号“美泵美家 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674035号“I HOME及图”商标、第65932271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20462145号“home+智能”商标、第14061144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32920744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34455386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及图”商标、第20462145A号“home+ 智能”商标、第6669424号“美克·美家 MarkorFurnishings”商标、第12603455号“美克美家 MARKOR FURNISHINGS”商标、第22517990号“美克·美家 Markor Furnishings”商标、第6669431号“美克·美家 MarkorFurnishings”商标、第67040104号“HOME intellect及图”商标、第21688350号“Hometech及图”商标、第59961538号“Hometech及图”商标、第38348348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10463382号“HOME DECORATORS COLLECTION”商标、第53799848号“自如家 HOME及图”商标、第40974507号“邮乐 HOME+及图”商标、第53812535号“自如家装 HOME及图”商标、第21153433号“南极人 HOME及图”商标、第59492109号“美大美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一)未构成近似商标。二、申请商标具有独特性和显著性,已被消费者所认可,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十二至二十在呼叫、构成要素、认读印象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主要认读文字“美泵美家”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主要认读文字“美克美家”,引证商标二十一“美大美家”在呼叫、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二十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消毒设备、空气调节设备、水分配设备、太阳能热水器等全部复审商品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空气调节设备、沐浴用设备、消毒设备、金属管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上述各引证商标指定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八、九、十、十一、二十一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准予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