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南社布兰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98476号“奔富一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57214号“奔富酒园”商标经无效宣告程序裁定予以无效宣告,上述裁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见第1845期《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187695号“奔富”商标经驳回复审程序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上述引证商标已属无效商标,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上述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