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德时代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贸促会专利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050063号“巧克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第7775555号“新巧克力 NEWCHOCOLATE BLE BL20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个人数字助理;USB驱动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计算机监视器;膝上型计算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硬盘驱动器;移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第7775556号“新巧克力 NEWCHOCOLAT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个人数字助理;USB驱动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计算机监视器;膝上型计算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硬盘驱动器;移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二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第7775557号“新巧克力 NEWCHOCOLATE BLE BL40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个人数字助理;USB驱动器;便携式电池充电器;计算机监视器;膝上型计算机;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硬盘驱动器;移动电话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数据处理设备;读出器(数据处理设备);智能卡(集成电路卡)”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三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第36099691号“巧克力空间”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决定撤销其在 “电池”商品上的注册,该撤销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四在其余核定商品上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瓶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现核定使用的电话机等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不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