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山林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洲天知识产权管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742159号“山林大红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1948024号图形商标、第16023314号“MEMORY CASTLE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宣传、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申请商标在该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寻找赞助外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之一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构图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共存于上述服务上,易引起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否定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