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3093851号“四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四季 3093851

阅读:37603 2023-11-1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3851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42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荷美尔食品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律盟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因第3093851号“四季”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2]第Y030425号决定,于2022年10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三决定认为,统一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销售合同及发票、装箱单、报关单、产品图片、京东商品信息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许可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酱油”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搜索引擎百度对复审商标进行搜索,没有发现复审商标使用在全部商品上的信息。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未发给申请人质证,在裁定中也没有对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进行具体评析,申请人无法验证证据的有效性,也无从考证裁定的事实依据。综上,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在全部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网络搜索结果打印件。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直至今日,被申请人所有的四季商标仍持续使用在“醋”等商品及其类似商品上。被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足以证明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在指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且被申请人所提供的证据都是合法有效的。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全部指定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产品图片;

  2、京东销售网页信息;

  3、商标授权书;

  4、进口至中国大陆的相关证据材料、报关单。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的卷宗,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在撤销复审阶段已体现。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2年2月8日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食盐”等商品上。经续展,商标专用期限至2033年4月13日。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归纳为:被申请人于2019年2月23日至2022年2月22日期间是否在“食盐”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鉴于本案涉及的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实施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

  具体到本案,证据3可以证明被申请人授权协涌实业遇险公司(以下称被授权人)销售、出口被申请人公司四季品牌酿造酱油至中国大陆地区(品牌包括复审商标,商标存续期间授权始终有效)。证据4大部分材料形成时间处于指定期间内,发票、出口报单等材料尚可形成对应关系,可以证明被授权人销售了“四季酿造酱油”商品。“酱油”商品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复审商标在“食盐”等商品上的注册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

本文《关于第3093851号“四季”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四季 3093851》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78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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