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杭州银乾私募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迅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6648015号“银乾基金 YINQIAN FU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49164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948399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5402124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581635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15577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705687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5481680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的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并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或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一定差异,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不致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托”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五至七核定使用的“信托”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至七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相关证据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海关金融经纪服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