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9380141号“素枼”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素枼 69380141

阅读:25872 2023-11-23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陕西巨特比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80141号“素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57581号、第483811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

  申请人:陕西巨特比茶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标天下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380141号“素枼”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0557581号、第48381173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该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枼”为“叶”的繁体形式,申请商标“素枼”与引证商标二“叶素”文字构成相同,仅排列顺序不同,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养老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称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服务来源,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出租椅子、桌子、桌布和玻璃器皿;养老院”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餐厅”等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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