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山东优生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优生婴儿用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欧联智慧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3724282号“优生”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732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产品图片、销货单、宣传海报、网络销售后台数据截图、销售发票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于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8月1日(以下称指定期间)在“杀菌消毒器械、孕妇托腹带、奶嘴”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的“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麻醉面罩;血压计;听诊器;早产婴儿保育箱;耳温枪;医用诊断设备;孕妇托腹带;吸鼻器;奶瓶;奶嘴;吸奶器;婴儿奶瓶橡皮奶头(乳头);奶嘴链;安抚奶嘴;奶瓶盖;奶瓶吸管组;矫形用物品.;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绷带(松紧);膝绷带(矫形);矫形用物品”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网络上并未查询到任何关于复审商标使用在指定的“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等商品上的信息。网络查询信息均是与“优生”的地方名称有关,并未显示任何关于其作为商标进行宣传使用的痕迹。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供的证据缺乏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不足以证明在指定期间在全部核定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真实有效的使用。综上,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质证并对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优生”百度搜索结果截图。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一直有在核定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了关于在“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吸鼻器、奶瓶”等商品上的使用证据,且最终在“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麻醉面罩;血压计;听诊器;早产婴儿保育箱;耳温枪;医用诊断设备;孕妇托腹带;吸鼻器;奶瓶;奶嘴;吸奶器;婴儿奶瓶橡皮奶头(乳头);奶嘴链;安抚奶嘴;奶瓶盖;奶瓶吸管组;矫形用物品.;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绷带(松紧);膝绷带(矫形);矫形用物品”商品上被予以维持,请求维持复审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电子体温计产品图片、实体店销售图片、网络平台销售截图、宣传海报、销货单、库存情况;
2、LED紫外线多功能消毒产品图片、产品介绍、产品宣传资料、参展图片、宣传海报、天猫销售订单及后台数据截图、消费者评价、实体店销售图片、销货单及发票;
3、吸鼻器产品图片、包装、实体店销售图片、网络平台销售截图、宣传海报、销货单及发票、库存情况;
4、奶瓶产品图片、实体店销售图片、展会宣传图片、宣传海报、网络销售订单、消费者评价、网络销售截图、销售单及销货退货单;
5、安抚奶嘴图片、展会图片、小红书、微信宣传资料、天猫销售订单及后台销售数据、消费者评价、实体店销售图片、销货单及发票、库存情况;
6、奶嘴链、乳房全包式冷热敷垫、孕妇托腹带宣传使用、销售资料;
7、被申请人相关介绍。
为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证据材料,与其在复审阶段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美国优生婴儿用品公司于2003年9月19日申请注册,并于2005年4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0类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等商品上。经转让及续展,现为被申请人名下的有效注册商标。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牙科设备;急救用热敷布(袋);医用电毯;喂药器;口罩;分娩褥垫;失禁用垫;病床上用便盆;医用手套;吃药用勺;医用指套;医用冰袋;医务人员用面罩;避孕套;假发;假肢;缝合材料;医用垫”商品在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决定中被予以撤销,故本案焦点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麻醉面罩;血压计;听诊器;早产婴儿保育箱;耳温枪;医用诊断设备;孕妇托腹带;吸鼻器;奶瓶;奶嘴;吸奶器;婴儿奶瓶橡皮奶头(乳头);奶嘴链;安抚奶嘴;奶瓶盖;奶瓶吸管组;矫形用物品.;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绷带(松紧);膝绷带(矫形);矫形用物品”商品上对复审商标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用以证明系争商标的使用证据应当能够显示出使用的系争商标标识、系争商标使用的商品及系争商标的使用人。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2、3、5中由被申请人作为销售方出具给上海新华医疗开发有限公司、上海格霖威卫生后勤服务有限公司东阳分公司等的销售发票中显示有复审商标,显示的商品为“LED紫外线多功能消毒罐、安抚奶嘴、吸鼻器、乳头保护罩”等,显示的时间在指定期间内,且经我局在国家税务局全国增值税发票查验平台查询上述发票,所显示的内容均与被申请人所提交的发票信息一致,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对上述商品进行了实际销售。证据1、4、6、7中部分网络销售订单截图亦显示被申请人在天猫店铺等线上平台进行了实际销售行为。产品图片、消费者评价等亦可对上述事实予以佐证。综上,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其于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在“LED紫外线多功能消毒罐、安抚奶嘴、吸鼻器、乳头保护罩”等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麻醉面罩;血压计;听诊器;早产婴儿保育箱;耳温枪;医用诊断设备;孕妇托腹带;吸鼻器;奶瓶;奶嘴;吸奶器;婴儿奶瓶橡皮奶头(乳头);奶嘴链;安抚奶嘴;奶瓶盖;奶瓶吸管组;矫形用物品.;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绷带(松紧);膝绷带(矫形);矫形用物品”商品与上述“LED紫外线多功能消毒罐、安抚奶嘴、吸鼻器、乳头保护罩”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故对复审商标在上述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医用电子体温计;杀菌消毒器械;麻醉面罩;血压计;听诊器;早产婴儿保育箱;耳温枪;医用诊断设备;孕妇托腹带;吸鼻器;奶瓶;奶嘴;吸奶器;婴儿奶瓶橡皮奶头(乳头);奶嘴链;安抚奶嘴;奶瓶盖;奶瓶吸管组;矫形用物品.;下腹托带;紧身腹围;束腹紧身胸衣;绷带(松紧);膝绷带(矫形);矫形用物品”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