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秀
委托代理人:中部智谷(河南)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74324号“二十四道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原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137428号“二十四道拐 ERSHISIDAOGUAI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读音、含义等方面存在极大差别,使用在指定服务上,不会使消费者产生混淆误认。另外,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待撤三下发裁定官方在进行复审审核。
我局经审理认为,除原驳回理由外,该标志用作商标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我局于2023年9月21日向申请人发出商标驳回复审案件评审意见书,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提交意见,不影响我局评审。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在“广告;广告策划;商业管理辅助;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替他人推销;市场营销”服务上被依法撤销(见1856期《商标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故两者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该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