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臻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寅越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898272号“医动力”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臆造的词汇,医动力是帕金森病跨平台慢病管理系统,是一个面向中枢神经系统领域患者、临床及工业的综合性技术平台。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非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具有突出的显著性,可以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取得注册,审查标准应保持一致。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医动力APP医生版及患者版、软件著作权、公众号及活动图片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医动力”组成,使用在指定的复审商品上,相相关公众易将其认知为直接表示指定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的描述性文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经使用申请商标已具有可注册性。商标授权确权案件审理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它商标注册之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