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福州及第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杜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534148号“JIEFU FLOOR”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89293号“杰孚JIEFU”商标经撤销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程序决定予以撤销,且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商标公告》第1863期上,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的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