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华港展览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起源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072054号“伴手礼展”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24365032号“伴手礼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其注册使用在复审服务上,具有显著特征,具备商标的识别作用,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1、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文字“伴手礼”,已构成近似。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准使用的广告、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2、申请商标仅由普通印刷体汉字“伴手礼展”构成,该文字为日常用语,使用在货物展出、特许经营的商业管理等服务上不易被相关公众作为商标加以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