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丰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曲星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9600836号“东方菌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基于企业发展及行业特点而独创的商标,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有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获准注册,遵循审查一致原则, 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含文字“菌”,指定使用在调味品等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另,商标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