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银
委托代理人:北京标必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7068891号“平林猫牙”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66554号“平林”商标、第10317599号“坪林”商标和第10751353号“坪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在市场中上述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作为整体具备一定的显著性,其整体文字构成没有特殊指向,整体没有表达出任何有关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相关的信息,也不存在使消费者对产品误认的情形。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将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在复审期间内,引证商标二已续展。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平林猫牙”与引证商标一“平林”、引证商标二、三“坪林”文字构成相近,上述商标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粉糊、方便米饭、脆米饼、食用淀粉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上述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蜂蜜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其余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至三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经能够和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别。
申请商标“平林猫牙”中的“猫牙”通常指一种杂交稻,指定使用在咖啡等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成分、口味等特点产生误认,故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