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宁波康茂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知小胖知识产权服务(重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8700912号“K咖”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第54965095号图形商标、第67821880号“口力口”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显著,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混淆误认。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显著性、识别性。其他具有类似情形的商标已经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我局审理本案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注册申请,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指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引证商标一虽然图形化,但仍可识别出含有文字“咖”,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所含文字“咖”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混淆误认服务来源,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