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威卡亚力山大维甘德欧洲两合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君智联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合肥皖科智能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省信达商标事务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53212421号“WNK”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德国乃至世界上最大的生产仪表及相关设备企业,申请人的商号及主商标WIKA在世界包括中国均享有较高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42909095号“WIKA”商标、第42909093号、42909094号、第1984943号、第1353722号“WIKA及图”商标、第518079号“WIK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的申请具有恶意和欺骗性,是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申请注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行业领域,其明知申请人商标的存在而恶意申请。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将不可避免的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1、威卡WIKA百度百科介绍;2、申请人国内外商标注册情况;3、威卡WIKA中国官网网址、子公司、分公司情况;4、威卡WIKA宣传广告、广告合同及其他宣传情况;5、威卡WIKA产品说明、产品数据、技术文件、生成清单、质检单、部分发票、销售记录等;6、申请人威卡WIKA阻止商标,域名,商号侵权的相关文书;7、第16731543号商标无效宣告及诉讼文件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是一家从事于自动化仪器仪表智能板卡的研发、制造及销售为一体的高新技术企业,争议商标是被申请人独创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企业所获荣誉、企业宣传情况、产品销售情况等。
申请人针对答辩作出的主要质证理由与申请理由基本一致,请求予以争议商标宣告无效。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21年1月22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2022年4月14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表”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4月13日。
2、引证商标一至六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计量仪器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证明。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为总则性条款,一般不单独作为案件审理的直接依据。我局将根据当事人的具体评审理由进行审理。
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量仪表”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核定使用的“计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二、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保护了申请人的在先已注册商标权利,故本案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四条、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三、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的使用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故申请人依据《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所提主张缺乏充分的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另,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