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9616072号“千帆钻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帆钻石 9616072

阅读:109724 2023-11-2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真宝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9616072号“千帆钻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专业进出口企业之一,也…

  申请人:广东三角牌电器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伟成知识产权咨询服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佛山市顺德区勒流真宝电器厂

  委托代理人:佛山市名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2年10月26日对第9616072号“千帆钻石”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我国最早成立的专业进出口企业之一,也是我国外贸系统第一个拥有驰名商标的国有公司。申请人的“钻石 DIAMOND及图”商标作为公司的重要品牌,经过申请人长期推广宣传,已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和知名度。申请人的“钻石”商标于2014年被认定为驰名商标。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47099号“钻石 DIAMOND及图”商标、第3220010号、第1642024号、第3494328号“钻石牌 DIAMOND及图”商标、第7640408号“钻石牌”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是对申请人“钻石”商标的复制摹仿。申请人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1、引证商标及争议商标资料;2、申请人“钻石”商标在世界各地注册清单;3、品牌所获荣誉证明资料;4、驰名商标资料;5、广告宣传资料;6、侵权商标举证;7、相关裁定等。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与申请人主张的享有较高知名度商标能够区分。争议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规定。被申请人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提交了产品图片等复印件证据。

  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质证。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佛山市顺德区勒流雄日电器厂于2011年6月20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12年8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灯”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权期限至2032年8月13日。

  2016年12月20日,争议商标经核准转让至被申请人。

  2、引证商标一至五均早于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11类电风扇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上述引证商标均在专用权期限内,权利人均为本案申请人。

  3、我局在商评字[2014]第28147号关于第5114904号“轻出钻石”商标的争议裁定书中,认定引证商标一在第11类“电风扇”商品上已为相关公众所熟知。上述涉案的系争商标申请日期为2006年1月12日。

  以上事实由在案证据及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01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

  申请人请求依据的《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对应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我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本案中,争议商标于2012年8月14日核准注册,2022年10月26日申请人提出本案评审申请已超过五年。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亦不足以证明商标原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具有主观恶意,故申请人主张适用2001年《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宣告争议商标无效的请求,我局依法予以驳回。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

本文《关于第9616072号“千帆钻石”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千帆钻石 9616072》发表链接: https://iyingwu.com/news/158425.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