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利惠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何霞
申请人因第23674485号“LEVI'S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3]第Y005156号决定,于2023年03月2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申请人于指定期间内提交的复审商标在2019年6月30日至2022年6月29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的使用证据无效,撤销复审商标在“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床罩;纺织品制杯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以下称复审商品)上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内对复审商标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持续的商业使用。申请人企业历史悠久,其生产的“LEVI'S”牛仔裤闻名于世。在申请人“LEVI'S”具有较高声誉的情况下,相关公众在看到复审商标使用在复审商品上时会联想到申请人的良好声誉,进而会信赖复审商标的商品质量,产生购买意愿。考虑到复审商标对申请人的重大价值,申请人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维持注册。且已有多个案件对申请人商标予以保护。被申请人与恶意侵权人陈辉是关联主体,陈辉多年来一直致力于抢注申请人商标。被申请人对复审商标提起撤销申请具有恶意。撤销商标制度的设立目的在于清理闲置商标,促进商标权人积极连续使用注册商标,而非惩罚商标权人。申请人将复审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进行广泛大量使用,且已有在先判决判定服装、帽子等商品与织物、纺织织物等商品之间具有一定关联性,考虑到申请人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知名度,复审商标应当维持注册。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通过调取证据,申请人在撤销申请阶段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百度百科介绍;
2、产品图片;
3、在先案件裁定;
4、被申请人与陈辉关系的资料、陈辉名下商标列表以及陈辉名下商标被不予注册的裁定。
5、在先判例;
6、申请人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的适用资料及在先判决证据。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申请注册,于2019年6月28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4类“寿衣;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床罩;纺织品制杯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商品上。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是否于指定期间在“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床罩;纺织品制杯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3、4、5、6与本案焦点问题不具有关联性;证据2产品图片为自制证据,无法确定形成时间以及所涉商品实际投入市场的情况。因此,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应予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布;塑料材料(织物代用品);毡;纺织品手帕;纺织品洗脸巾;床罩;纺织品制杯垫;纺织品制或塑料制帘;纺织品制马桶盖罩;伊斯兰教隐士用龛(布);哈达;纺织品制或塑料制旗”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3年11月29日